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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龙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传玉与王丰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玉,王丰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龙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刘传玉,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植礼,龙口市高新产业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丰收,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郑英杰,龙口经济开发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玉诉被告王丰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玉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玉撤回对被告王丰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刘传玉承担。审 判 长  刁希成人民陪审员  王维君人民陪审员  宋殿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