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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方云祥与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云祥,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方云祥,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新建北路**幢***室。被执行人冯平。原告方云祥与被告冯平、单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浙绍商终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冯平应分期归还给原告借款2000000元。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冯平名下的富绅大厦2302、2303室的房产,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冯平名下尚有位于金宇园公寓13幢101室的房产及相应的自行车库,经执行查明,上述房产均抵押于绍兴银行新建支行,现本院另案诉讼过程中,故可待抵押权人处置完毕后如有余款参与分配。另查,被执行人冯平债务较多,原址查找无着。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