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云蛟与被告范强、王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蛟,范强,王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69号原告李云蛟。被告范强。被告王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蛟与被告范强、王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蛟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蛟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捷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人民陪审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