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林健与陈海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林健,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被告陈海冬,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林健和被执行人陈海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荔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海冬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国宾执行员李亮德执行员许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刘芳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