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122号原告高某。被告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侍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傅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