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艳丽诉程喜珍、方遂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方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408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世璞,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孔华梅,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方某某,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卫审 判 员 张军辉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龚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