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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巩民初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艳丽诉程喜珍、方遂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方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408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世璞,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孔华梅,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方某某,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卫审 判 员  张军辉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龚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