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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商)初字第14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北京铭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沈阳面包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铭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沈阳面包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商)初字第14389号原告北京铭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德茂庄德裕街东2号。法定代表人刘中,总经理。被告沈阳面包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刘莫然,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铭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禾包装公司)与被告沈阳面包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面包新语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面包新语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铭禾包装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依据的合同为其与被告面包新语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铭禾包装公司按照被告面包新语公司要求的规格、尺寸生产月饼包装,根据该合同的内容,该合同的性质为加工承揽合同,原告铭禾包装公司的所在地为加工行为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院作为该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告铭禾包装公司到本院起诉并无不当,被告面包新语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沈阳面包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芳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