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民初字第0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北斗诉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王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北斗,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王世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蒲民初字第02410号原告杨北斗,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龙阳镇店子村*组。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东环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凤玲,董事长。被告王世军,男,45岁,汉族,居民,住蒲城县石羊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原告杨北斗诉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王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北斗,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世军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北斗诉称,2014年1月4日,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因其装修,通过被告王世军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共计24320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剩余的18320元材料款拒不支付。下余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催要,但是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凤玲总是推诿让找王世军。下余欠款至今未付。现诉请判令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辩称,公司装修期间购买材料、支付货款等事务由被告王世军全权负责,材料款的支付都是由被告王世军从公司领钱后进行支付,公司和材料供应商没有关系。被告王世军以装修名义从公司领走了30多万元,已经超出了装修花费,公司不再承担支付材料款的义务,原告的材料款应由被告王世军清偿。被告王世军未到庭。本案确定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装修时是否欠原告杨北斗材料款18320元?二被告谁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杨北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4年1月4日至1月18日的销售清单13张,证明装修材料由被告王世军签收,且经过被告保罗兰服饰公司时任办公室高主任的核对;2.2014年6月12日高主任书写的署名为保罗兰服饰公司的票据收条一份,证明高主任受公司委托和原告进行结算;3.原告和王世军、高主任的两段通话录音,证明约定2014年9月5日从高主任处领款,但是没有领到。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的账务记录11张,证明王世军已从公司领取了装修款308870元,王世军负责给供货商付款。经庭审质证,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销售清单上有的没写送货地址,不能证明用在公司的装修上;证据2收条只能证明收到了原告的票据;证据3通话录音说领钱的事被告不清楚。原告杨北斗认为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真实合法,可证明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装修时欠原告材料款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系其公司内部账务,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元月,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其法定代表人张凤玲委托被告王世军代为装修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办公场所,约定购买材料、支付货款均由王世军负责。在装修期间,被告王世军从原告杨北斗经营的装修材料店处购买了价值24320元的装修材料。经原告杨北斗催要,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通过被告王世军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下欠的18320元材料款一直未予清偿。本院认为,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虽未与被告王世军签订委托合同,但实际由王世军处理公司装修事宜,二被告之间属于委托关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王世军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与原告杨北斗达成买卖合同,且原告杨北斗明知王世军系为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装修场所,故该合同直接约束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与原告杨北斗。原告杨北斗依合同要求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货款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王世军已经超额领取装修款,未与公司进行结算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零二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清偿原告杨北斗材料款183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杨北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由被告保罗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原宁代审 判员 蒙 旋人民陪审员 王 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亢军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