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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卿德兰与熊建国、杨秀清、熊彬、熊宇翔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德兰,熊建国,杨秀清,熊彬,熊宇翔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卿德兰。被告熊建国。被告杨秀清。被告熊彬。被告熊宇翔。法定代理人熊彬,系本案被告,熊宇翔之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卿德兰诉被告熊建国、杨秀清、熊彬、熊宇翔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卿德兰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卿德兰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倪望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康诗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