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卿德兰与熊建国、杨秀清、熊彬、熊宇翔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德兰,熊建国,杨秀清,熊彬,熊宇翔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卿德兰。被告熊建国。被告杨秀清。被告熊彬。被告熊宇翔。法定代理人熊彬,系本案被告,熊宇翔之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卿德兰诉被告熊建国、杨秀清、熊彬、熊宇翔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卿德兰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卿德兰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倪望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康诗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