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某、任某贪污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市刑终字第0010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农民,群众,原任邯郸市黄粱梦镇东三家村村委会主任。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分别被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和邯郸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任某,农民,党员,原任邯郸市黄粱梦镇东三家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分别被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和邯郸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任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邯县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表示认罪,就是量刑重,请据法院判处其免于刑事处罚。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任某任东三家村村委主任、村支书期间,邯郸市绿源公司于2010年以每亩地每年补偿800元的价格承包了东三家村京港澳高速公路两侧的林地,共计180亩,其中12.2亩林地是桥、路、渠占地,归集体所有。被告人李某、任某以抵顶本人及其其村支两委成员部分工资为由,将2010年和2011年的12亩林地补偿款共计19200元平分后两次直接由邯郸县财政局划拨到八名村支两委的粮食直补存折上,每人分得2400元。案发后赃款退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同案犯任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甲、会计张某乙、村支两委成员李泽义、王培亮、张宗录、张宗国、李维岗的证言等。邯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任某任邯郸市黄粱梦镇东三家村村委主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村支两委其其成员研究决定将应归集体所有的19200元未入村集体账目,平分后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提出其对村支两委成员平分19200元占地补助款的事不知情,被调查后才知道自己存折上多转入2400元的辩解意见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相矛盾,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不符,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分赃2400元,数额较少,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分赃2400元,数额较少,案发后积极退赃,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任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上诉提出量刑偏重。经审理查明,河北辰翔集团下属的邯郸县绿源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租占黄粱梦镇东三家村的高速公路两侧土地进行绿化,共占地181.1亩,其中占村民土地168.88亩,剩余12.22亩属村集体土地,补助标准每年800元/亩。2010年被告人李某、任某任东三家村村委主任、村支书期间,邯郸县财政局通过“一折通”形式将上述占地补助金直接兑付到各户。被告人李某、任某与其他六名村支两委成员开会研究决定,以抵顶工资为名将12亩村集体土地的2010年、2011年占地补助款共计19200元平分,每人分得2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任某分别退还赃款24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甲证明,其是绿源公司员工,2005年左右绿源公司开始在黄粱梦镇东三家村的高速公路两侧各租占50米栽树进行绿化,共租占181亩土地,刚开始公司直接把补偿款给到村里,由村里分发到各户,自2010年开始将补偿款直接转账到村民的粮补存折上,每亩每年补偿800元,分两笔由财政局转到村民各户的粮补存折上,其中由邯郸县财政支付640元,绿源公司支付160元。公司有占地村民的名单和亩数,是东三家村支部书记任某提供的。2、被告人李某供述,其2009年2月份通过镇政府认命担任东三家村村委主任,从2010年起享受邯郸县村官财政工资,每月由财政局支付833元工资,村里还会给村支两委成员发补助,具体数额不固定。2010年绿源公司将租其们村高速公路两侧地进行绿化的补偿款直接转到个人的粮补存折上,共占181.1亩地,每亩补偿800元,其中占村民168.88亩,剩余12.22亩是高速公路的涵洞和路,属村集体所有。2010年4、5月份村支两委开会商议把属于村集体的12亩地的补偿款分给村支两委成员,用于抵顶工资。其的粮补存折上转入2010年、2011年占地款共计2400元,这钱其已退还。其知道2400元是对村两委干部的补助。3、同案被告人任某供述,其从2008年8月21日起担任东三家村支部书记,绿源公司很早就开始在其村的高速公路两侧占地,刚开始补偿款转到村里由村里进行发放,2010年绿源公司直接把钱分发到各户的粮补存折上。绿源公司共占该村181亩土地,每亩补偿800元,其中12.22亩地属村集体土地,补偿款不能给到具体个人,村支两委八名成员研究决定把属于村集体的12亩地的补偿款平均分到村支两委八名成员的名下,每人1.5亩,每年1200元,用来顶村干部的工资。多出来的0.22亩地的钱给了村里的王玉福,因为村里的吃水井占了王玉福的地。研究决定后,就把这几个人名单报给绿源公司,绿源公司往村支两委八名成员的粮补存折上转款,每人每年1200元,两年2400元,八个人共计19200元。4、会计张某乙证明,邯郸县辰翔集团下属的绿源公司在其们村高速公路两侧租占土地进行绿化,每年给村里兑现占地补偿款。2010年时绿源公司将补偿款直接转到村民的粮补存折上,因为绿源公司除了占村民的土地以外还有12.22亩是沟、路、桥,属村集体土地,经村支两委共同研究决定,把多出来的12亩地的钱平均分给八名村干部,每人1.5亩,每亩800元,用来顶村干部的工资,八名村干部是其、任某、李某、李泽义、张宗国、张宗录、王培亮、李维岗。八个人领了两年的占地补偿款,每人2400元。剩下0.22亩地的补偿款给了王玉福,因为村里的吃水井占了王玉福的地。另供述,2012年其根据村委账目上的往来,制作了一个“东三家村干部工资表”,上面显示村里欠八名村干部工资的详细数据,八名村干部每人分得2400元后,账上欠八名村干部的工资款没有减少,领这2400元没有造工资表,也没有入村里账。5、村支两委成员李泽义、王培亮、张宗录、张宗国、李维岗的证言内容与被告人李某、任某的供述及会计张某乙证言内容基本一致。6、张某乙于2012年7月19日制作的村干部工资情况表。7、被告人李某、任某的粮补存折上多转入2400元的银行明细查询单。8、绿源公司占黄粱梦镇东三家村的12亩村集体土地的补助款平均分配给被告人李某、任某及其其六名村支两委成员的占地补助分户明细表。9、2006年邯郸县林业局关于对东部主干道林带实施“公司承包经营”的工作方案以及邯郸县林业局与绿源公司签订的邯郸县107国道以东主干道林带建设合同。邯郸县财政局及绿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黄粱梦镇东三家村林带占地面积为181.1亩,补助标准每年800元/亩,包括两部分资金,自2010年开始每年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林业局提供的东三家村林带占地补助发放名册,通过“一折通”发放形式将补助款兑付到农户。11、被告人任某自2008年8月至案发前担任东三家村支部书记、被告人李某自2009年2月至案发前担任东三家村村委主任的任职简历。12、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对李泽义、张宗国、王培亮、张宗录、李维岗、张某乙六人待进一步侦查后处理的情况说明。13、被告人李某、任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原审被告人任某任邯郸市黄粱梦镇东三家村村委主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村支两委成员研究决定将应归集体所有的19200元未入村集体账目,非法平分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人李某所得数额不大,情节轻微,二审期间认罪悔罪,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任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李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拘役三个月;三、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耀旗审判员胡海军审判员闫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郭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