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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褚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褚某,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鲍振华,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朱某在外地打工,电话联系中称其刚到福建省厦门市工作,暂时不能回来,愿意在今年的7、8月份回来处理离婚事宜。同时,原告褚某在诉状中称双胞胎二子生于2004年,现在江苏省张家港市读书,已经年满10周岁,法庭在审理中应当当面征询其意愿。为方便两个孩子的生活及学习,兼顾到被告朱某在外务工的实际情况,本案宜在暑假期间开庭审理为妥。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方庆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