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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督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正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正熙,黄国其,黄法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督字第26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职务:董事长,住址:昌乐县新昌路33号。被申请人:黄正熙。被申请人:黄国其。被申请人:黄法智。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乐商督字第26号支付令,但在送达债务人前,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撤回了支付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乐商督字第2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773元,由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会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