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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代志章与王宝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志章,王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代志章,农民。被执行人王宝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志章与被执行人王宝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代志章申请执行441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