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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马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15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女,汉族。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展,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宁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张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秋天被告人马某因其丈夫袁彬患肺癌晚期,为镇疼被告人马某在自家老房子门口及其院内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1668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好,种植罂粟为了治病,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为用罂粟熬茶为其患肺癌晚期的丈夫袁彬镇疼,于2013年秋天在自家老房子门口及其院内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1668株。宿州市公安局大营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5月5日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马某种植的罂粟,遂对被告人马某现场询问,被告人马某对非法种植罂粟供认不讳,2014年5月6日宿州市公安局大营派出所将被告人马某种植的1668株罂粟予以铲除并上交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禁毒大队。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一)宿州市公安局大营派出所的扣押条、现场照片及禁毒大队的收条,证明2014年5月6日宿州市公安局大营派出所铲除并扣押罂粟1668株上交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禁毒大队,有物品持有人马某的签字。(二)蚌埠市医学院的入院、出院记录,证明被告人马某的丈夫袁彬患肺癌晚期。二、证人常某的证言,证明马某的罂粟,应该是马某种的,不知什么时候种的,马某的丈夫是2014年8月份去世的。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称她是2013年找于柏要的罂粟种子,当年就种了,她种罂粟是给她丈夫熬茶喝的,因为她丈夫有癌症,用这种方法能缓解疼痛。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大营派出所于2014年5月5日在巡逻时发现而案发,经现场询问,被告人马某对非法种植罂粟供认不讳,2014年5月6日被告人马某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马某的身份事项。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马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陈叶亮人民陪审员  李 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