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威莱克半导体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诉高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莱克半导体材料(上海)有限公司,高继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123号申请人威莱克半导体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高继。申请人威莱克半导体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543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威莱克半导体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莱克半导体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威莱克半导体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威莱克半导体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