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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小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乾 安 县 佳 成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被 告 王 海 君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小额字第64号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09800-9.法定代表人:丁桂英,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学生,副经理。被告:王海君,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