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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喜忠与王学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刘喜忠。委托代理人刘晟廷,天津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忠诉被告王学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喜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喜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喜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