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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贵芳与黄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芳,黄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955号原告李贵芳,女。委托代理人张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艳,女。委托代理人张青梅,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芳诉被告黄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案被告黄艳的户籍所在地系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60号8单元3-7,其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2号1-1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黄艳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黄艳的经常居住地属重庆市沙坪坝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唐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