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楚其生与被上诉人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其生,曾超,信阳市平桥区其森砖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楚其生,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超,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业、孙慧慧,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其森砖厂。法定代表人楚其生,该厂负责人。上诉人楚其生与被上诉人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楚其生,被上诉人曾超的委托代理人张明业、孙慧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24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杜亚平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