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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楚其生与被上诉人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其生,曾超,信阳市平桥区其森砖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楚其生,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超,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业、孙慧慧,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其森砖厂。法定代表人楚其生,该厂负责人。上诉人楚其生与被上诉人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楚其生,被上诉人曾超的委托代理人张明业、孙慧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24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杜亚平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