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丁一全与彭明忠、林祖红、丁一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一全,彭明忠,林祖红,丁一忠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一全,男,生于1949年3月17日,汉族,住大竹县。委托代理人王慧,大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明忠,男,生于1971年3月10日,汉族,住大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祖红,女,生于1972年10月9日,汉族,住大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一忠,男,生于1954年2月16日,汉族,个体医生,住大竹县。上诉人丁一全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向上诉人丁一全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2014年12月23日,其提出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其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个月,期满上诉人丁一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委托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再次向上诉人丁一全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丁一全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钟 伟审判员 邓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玉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