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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先华申请执行李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华,李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张先华。被执行人李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张先华申请执行李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街238号房屋(建筑面积114.80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