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先华申请执行李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华,李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张先华。被执行人李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张先华申请执行李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街238号房屋(建筑面积114.80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