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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奇民一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韩学义与赵子军、赵续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学义,赵子军,赵续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一初字第01008号原告:韩学义,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23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韩淑玲,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28日,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郑海霞,系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子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5日,小学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赵续进,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28日,中专文化,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学义与被告赵子军、赵续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学义于2015年4月9日以该案涉及刑事自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学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学义撤回对被告赵子军、赵续进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90,邮寄费160元,由原告韩学义负担。审判员  杨磊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樊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