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育武与陈少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武,陈少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423号原告:王育武,男,1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受斌,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宏,男,1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王育武诉陈少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育武表示,原、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王育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育武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35元,由原告王育武负担。审判员 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