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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礼坤与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坤,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王礼坤,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仁勇,重庆市南川区为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五里村四组(外河坝),组织机构代码77487703-3。法定代表人刘兴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王礼坤诉被告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礼坤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礼坤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礼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原告王礼坤已预交477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王礼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