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光前,广州市建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2-4楼。法定代表人:夏卫兵。委托代理人:谢佩雯、何宇虹,分别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王光前,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州市建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北路970号荔康大厦316房。法定代表人:吴颖。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层。负责人:罗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王光前、广州市建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4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后收取4400元,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羽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