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康军娥诉西安市灞桥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军娥,西安市灞柳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799号原告康军娥。委托代理人雷维刚。委托代理人王雪娇。被告西安市灞柳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艺文。委托代理人李亚娟。原告康军娥与被告西安市灞柳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军娥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军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另5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人民陪审员 郑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古 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