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圣兵、陈兰与童勇明、童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黄圣兵,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陈兰,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虞莉,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巧春,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童勇明,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童斌,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圣兵、原告陈兰诉被告童勇明、被告童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黄圣兵、原告陈兰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黄圣兵、原告陈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