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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3369、3370、3371、3372、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日德与山东顺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369、3370、3371、3372、3373号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对原告孙日德与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徐怀勇、徐旗、任怀君、袁瑞义、高密巨龙加油站民间借贷担保责任纠纷五案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3369、3370、3371、3372、337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10页第17行、18行中“被告徐怀勇、徐旗、任怀君、袁瑞义、高密巨龙加油站”,变更为“被告徐怀勇、徐旗、任怀君、袁瑞义”;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3行中“被告徐怀勇、徐旗、任怀君、袁瑞义”变更为“被告徐怀勇、徐旗、任怀君、袁瑞义、高密巨龙加油站”。审 判 长  展坤祥审 判 员  曹 菲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单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