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6005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邵福申,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邵福申、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安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儿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二人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我无法与被告继续相处下去,我们从2014年8月分居至今,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不错,夫妻之间吵闹是避免不了的,不能因为吵闹就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且我们一直没有分居,我们结婚时间短还需要磨合,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安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儿女。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结婚时间较短,且均系再婚,再婚家庭的组建本就不易,婚姻生活中更应当互谅互让,和谐处理婚姻关系,这样婚姻才能长久。原告刘某提出离婚,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婚姻法规定的应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应判决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立人民陪审员 刘保玉人民陪审员 张永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丁凤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