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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翔与被告吴春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翔,吴春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高翔,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荆玉玉,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玲,女,汉族,1966年12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翔与被告吴春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翔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翔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翔负担。审 判 员  朱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