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红军与被告李三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军,李三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马红军,男,195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玉英,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三云,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军与被告李三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红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军撤回对被告李三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红军负担。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栾中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