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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与福州君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州惠嘉利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福州君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州惠嘉利贸易有限公司,林廷丰,林跃,林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04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杨桥路东段3号楼西部。负责人林胜,副行长。被告福州君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100号闽星楼3层A座。法定代表人黄建松。被告福州惠嘉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100号金山立恒文园4#楼702单元。法定代表人沈丽平。被告林廷丰,男,汉族,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跃,女,汉族,1981年3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婷,女,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与被福州君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州惠嘉利贸易有限公司、林廷丰、林跃、林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诸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90万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案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福州君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州惠嘉利贸易有限公司、林廷丰、林跃、林婷名下价值人民币290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