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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福州京峰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新世景园艺有限公司、陈启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福州京峰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新世景园艺有限公司,陈启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李岩。委托代理人李平、魏军英,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京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启用,被告福建新世景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陈灿道。被告陈启用,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诉被告福州京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新世景园艺有限公司、被告陈启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上述三被告名下价值3283399.37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州京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新世景园艺有限公司、被告陈启用名下存款人民币3283399.37元或相当于3283399.37元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清华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林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慧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