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63号原告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彩峰。委托代理人张荣荣,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慧敏,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莉。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劲锋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荣荣律师、方慧敏实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岗厦河园片区改造项目幕墙工程供应铝单板。2014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小金额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芒果网幕墙工程供应铝单板。2014年1月2日、2013年4月15日和2013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铝单板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前海颐广场幕墙工程、惠州佳兆业幕墙工程及重庆香奈公馆幕墙工程供应铝单板。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却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上述岗厦工程货款141439.68元、芒果网工程货款33127.5元、前海颐工程货款23238.63元、惠州佳兆业工程341494.79元、重庆香奈公馆工程货款796324.96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拖欠的货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状所述内容,有原告提交的合同、送货单和往来明细对账表等证据为证,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对原告所述内容,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成立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合计1335625.56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肇庆鑫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5625.5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335625.5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21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410.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廖 劲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余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