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田思远、沈某甲抢劫、容留他人吸毒、刘博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思远,沈某甲,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桦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思远,男,1988年5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8219XX********,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桦甸市。曾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余罪抢劫罪,于2004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刑罚七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妨害公务罪,2012年3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辩护人杨玉君,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某甲,男,1988年11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8219XX********,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桦甸市。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2月14日被桦甸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8日被行政拘留15日,于2014年10月13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博,男,1988年2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8219XX********,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桦甸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07年4月6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3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本案),于2014年3月11日被桦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公刑诉(2014)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思远犯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沈某甲犯抢劫罪,被告人刘博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思远及其辩护人杨玉君、被告人沈某甲、刘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事实:2014年2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田思远及涉案人员金某(另案处理)为敲诈勒索刘博冰毒,以向其购买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为由,将刘博骗至其二人开的桦甸市某商务宾馆402房间后,被告人田思远伙同持械的金某以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劫刘博用于交易的3包甲基苯丙胺共计1.68克,为逼迫刘博交出剩余冰毒,被告人田思远指使被告人沈某甲及金某看管刘博,期间被告人田思远及金某对刘博进行威胁、辱骂和殴打,在拘禁刘博六个多小时后又抢劫其0.5克冰毒,后被告人田思远嫌少又将该0.5克冰毒返还刘博。经鉴定,被告人田思远、沈某甲及涉案人员金某抢劫的冰毒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田思远共计抢劫2.1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沈某甲参与抢劫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二、贩卖毒品罪事实:2014年2月13日中午,被告人刘博在桦甸市某中学附近田思远车内贩卖给田思远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获赃款现金人民币200元。2014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刘博在桦甸市某商务宾馆402房间内,贩卖给田思远、金某甲基苯丙胺3包,共计1.68克,后其所获的赃款现金人民币3300元又被田思远拿走。经鉴定,被告人刘博贩卖的冰毒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刘博二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88克。三、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刘博在桦甸市某休闲会馆207房间内容留仲某某、尹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014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刘博在其租住的桦甸市某小区公寓二楼一房间内容留仲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2014年3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博在桦甸市某宾馆307房间内容留仲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依法收缴被告人刘博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0.09克、冰壶一个。2014年2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田思远伙同涉案人员金某在桦甸市某商务宾馆402房间抢劫完刘博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二人共同在该房间内容留沈某甲、仲某某、尹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014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思远伙同涉案人员金某在桦甸市某商务宾馆402房间内容留沈某甲、仲某某、尹某某、刘博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经鉴定,被告人刘博、田思远及涉案人员金某在容留他人吸食的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田思远、沈某甲、刘博供述与辩解,涉案人员金某供述与辩解,证人仲某某、尹某某、沈某乙、李某某证言以及冰毒辨认笔录及照片、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冰毒称重说明、销毁物品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录像一张、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说明、桦甸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说明、沈某甲抓获经过、国内旅客住宿查询记录、永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抓捕经过、桦甸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并申请通知侦查人员侯某某出庭作证,证实被告人田思远沈某甲到案经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思远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沈某甲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博之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田思远、刘博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思远、沈某甲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博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思远、沈某甲、刘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人田思远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杨玉君认为,被告人田思远没有抢劫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田思远协助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并揭发被告人刘博贩卖毒品犯罪,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事实:2014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田思远及涉案人员金某(另案处理)为抢劫刘博毒品,以向刘博购买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为由,将刘博约至田思远开的桦甸市某商务宾馆402房间后,被告人田思远用手机拍摄了部分交易经过,后与持械的金某以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劫刘博用于交易的3包冰毒共计1.68克。为逼迫刘博交出剩余冰毒,被告人田思远指使被告人沈某甲及金某看管刘博,期间被告人田思远及金某对刘博进行威胁、辱骂和殴打,在拘禁刘博六个多小时后又抢劫刘博冰毒0.5克,后被告人田思远嫌少又将该0.5克冰毒返还刘博。综上,被告人田思远共计抢劫甲基苯丙胺2.18克;被告人沈某甲参与抢劫甲基苯丙胺0.5克。被告人沈某甲于2014年3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甲基苯丙胺(冰毒)辨认笔录及照片、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公(刑)鉴(理化)字(2014)083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被告人田思远抢劫的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现场交易录像,证实了被告人田思远用手机拍摄冰毒交易现场的事实。3、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抓捕经过,证实涉案人员金某已被另案处理。4、桦甸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沈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2月14日被桦甸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10月8日被行政拘留15日,于2014年10月13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5、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沈某甲抓获经过,证实沈某甲于2014年3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证人侯某某亦出庭证实被告人沈某甲系主动投案。6、被告人刘博供述,2014年2月13日,田思远欲向其购买500元的冰毒,其当时没有那么多冰毒,就卖给了田思远0.2克冰毒,田思远当时表示还要买冰毒,后其到吉林市购进了冰毒。2月15日,其给田思远打电话,约定卖给田思远3包冰毒和10粒麻古,在某宾馆交易,冰毒一包800元(每包0.7克重,袋重0.14克)。当日19时许,其来到某宾馆402房间,将交易的冰毒交给田思远,田思远将3300元钱放到桌子上,其刚要拿钱放兜里,田思远和金某上前将其殴打,找各种借口让其交出其它冰毒,其告诉田思远和金某没有其它冰毒了,田思远不相信,继续对其进行辱骂、殴打,后田思远通知沈某甲来到现场,让其通知其女友仲某某到场,后仲某某带着尹某某来到现场,沈某甲自己来到现场,三人与田思远、金某吸食了冰毒。后田思远带着仲某某到其居住的某旅店查找冰毒,田思远走时告诉沈某甲和金某对其进行看管,期间金某再次用皮带和充电宝将其殴打。一个小时后,田思远回来仍对其进行威胁让其交出冰毒,后其告诉田思远其它冰毒被其藏匿起来了,需要去取,田思远安排沈某甲与其一同去某宾馆对过胡同取冰毒,沈某甲在胡同口等着,其从身上拿出一个铁盒,里面有大约一克冰毒,其从中拿出一部分,其余五分冰毒装在铁盒内在某宾馆楼下交给田思远,田思远看完后嫌少,当场又将冰毒还了回来,其与沈某甲回到某宾馆402房间后,从铁盒内拿出了约一分冰毒吸食了,沈某甲、仲某某、尹某某将田思远放在桌上的部分冰毒吸食,约凌晨二时许,田思远开车将其送回家。证人仲某某、尹某某亦证实了上述相关事实。7、涉案人员金某供述,2014年2月15日晚,其与田思远找刘博购买冰毒,田思远打电话在某宾馆定的402房间,刘博赶到后田思远将钱拿出来放在桌上,刘博交给田思远3包冰毒,后田思远称刚才的冰毒交易录像了,随后把钱收了起来,并上前用拳殴打刘博,让刘博把身上其它冰毒交出来,其见状也上前用腰带殴打刘博,让刘博把剩下的冰毒交出来,期间仲某某、尹某某、沈某甲先后来到现场,与其和田思远一同吸食了从刘博处抢的冰毒。后田思远和仲某某去刘博住宿的某宾馆房间查找冰毒,其与沈某甲看着刘博。田思远回来后,刘博同意交出冰毒,但要下楼去取,田思远让沈某甲跟着刘博一起下楼去取冰毒,一个小时后,沈某甲、刘博、田思远先后回到宾馆,其与田思远、沈某甲、仲某某、尹某某、刘博一起吸食了冰毒,后刘博与田思远一同离开。8、被告人沈某甲供述,2014年2月15日晚,田思远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某宾馆402房间,其赶到后发现田思远、金某、刘博、仲某某、尹某某在房间内,金某在吸食冰毒,其便也跟着吸食了。后田思远让其帮忙看着刘博,田思远和仲某某离开该房间。期间金某用腰带等物品殴打刘博,让刘博交出毒品,田思远和仲某某返回后仍然没有让刘博离开,后刘博同意交出冰毒,田思远让其看着刘博去取冰毒,其与刘博来到某宾馆对过的胡同,刘博取来一个装有冰毒的小铁盒交给田思远,田思远看过后嫌少又还给了刘博,其与刘博返回某宾馆后和仲某某、尹某某、金某又轮流吸食了冰毒。9、被告人田思远供述,2014年2月13日,其向刘博购买冰毒,刘博只卖给其0.2克冰毒,当时刘博称没有那么多货了,要去吉林市购买后再卖给其。2月15日19时许,刘博打电话称货带回来了,询问其需要多少冰毒,其当时告诉刘博要买2克冰毒和10个麻古,金某要1克冰毒,双方约定到桦甸市某宾馆交易。后其在某宾馆开了402房间,并告诉金某,刘博来了后先亮出钱,等刘博把冰毒拿出来后再找借口不给刘博钱,之后再讹刘博点冰毒,当时考虑到买毒品的钱刘博肯定拿不走,其便向朋友借了部分现金。刘博赶到后,其偷着用手机拍摄了交易过程,其先拿出3300元现金,等刘博拿出三包冰毒后,其告诉刘博其手中有交易录像,接着与金某上前殴打刘博,问刘博还有没有冰毒,放在哪里了,并将3300元现金收了起来。后沈某甲和仲某某、尹某某先后赶到现场,其与沈某甲、金某、仲某某、尹某某吸食了刘博带来的部分冰毒,后其与仲某某到刘博暂住的某宾馆207房间寻找冰毒未果,返回后其与金某再次殴打了刘博,刘博才同意交出冰毒,其安排沈某甲跟着刘博去取冰毒,自己在某宾馆门前等候,后刘博取来一个小铁盒,里面有0.5克冰毒,其嫌少就还给了刘博,刘博与沈某甲先返回的某宾馆,其返回时金某、刘博、沈某甲、仲某某和尹某某在该402房间内吸食冰毒,后其将刘博送回家中。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贩卖毒品罪事实:2014年2月13日中午,被告人刘博在桦甸市某中学附近田思远的车内贩卖给田思远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获赃款现金人民币200元。2014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刘博在桦甸市某商务宾馆402房间内,以每包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田思远、金某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共计1.68克,后因钱被田思远拿回,其未得到毒资。综上,被告人刘博二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88克。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冰毒辨认笔录及照片、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公(刑)鉴(理化)字(2014)083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被告人刘博贩卖的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现场交易录像,证实了被告人田思远用手机拍摄冰毒交易现场的事实。3、被告人田思远供述,2014年2月13日,其给刘博打电话欲购买冰毒,当日中午,其驾驶自己的森雅S80轿车在某中学附近接到刘博,在其车内,刘博以200元的价款卖给其0.2克冰毒。2月15日19时许,在桦甸市某宾馆402房间,刘博以每包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其与金某冰毒3包,共计1.68克,后其与金某将该冰毒抢走。4、涉案人员金某供述,2014年2月15日晚,在某宾馆402房间内,刘博卖给其与田思远3包冰毒,田思远把钱拿出来放在桌上,后田思远称刚才的冰毒交易被录像了,随后又把钱收了起来,二人将该冰毒抢走。5、被告人刘博供述,2014年2月13日中午,田思远给其打电话欲购买500元的冰毒,后其在桦甸市某中学附近田思远的车内将自己吸食剩下的2分冰毒以200元的价款卖给了田思远。2014年2月15日,其在某宾馆以每包800元的价格卖给田思远三包共1.68克冰毒,后田思远将钱放到桌子上,其刚要上前拿钱时,田思远和金某上来将其殴打,将冰毒抢走。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刘博在桦甸市某休闲会馆207房间内容留仲某某、尹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014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刘博在桦甸市某小区公寓二楼一房间内容留仲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2014年3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博在桦甸市某宾馆307房间内容留仲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依法收缴被告人刘博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0.09克、冰壶一个。2014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田思远在其入住的桦甸市某商务宾馆402房间抢劫冰毒后,在该房间内容留沈某甲、仲某某、尹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014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思远在桦甸市某商务宾馆402房间内容留沈某甲、仲某某、尹某某、刘博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案发后,被告人田思远于2014年3月20日主动到桦甸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抢劫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冰毒辨认笔录及照片、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公(刑)鉴(理化)字(2014)083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刘博、田思远容留他人吸食的的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国内旅客查询记录,证实了被告人刘博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刘博及吸毒人员仲某某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4、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02)桦刑初字第4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5)桦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2007)桦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2012)桦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吉刑终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1)船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思远、刘博均系累犯。5、桦甸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吸毒人员仲某某、尹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6、证人仲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其与刘博在桦甸市某小区刘博姐姐租住的公寓内居住了十天左右,期间刘博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二人在公寓内吸食三次冰毒。2014年3月10日,刘博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二人在某宾馆307房间吸食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4年2月15日19时许,田思远抢劫刘博冰毒后,在某商务宾馆402房间内容留其与沈某甲、尹某某吸食冰毒一次。次日凌晨2时许,田思远在该房间内再次容留其与沈某甲、尹某某、刘博吸食冰毒一次。7、证人尹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3日下午,仲某某打电话让其到桦甸市某宾馆207房间,其赶到后与仲某某、刘博一同吸食了冰毒。2014年2月15日19时许,田思远抢劫完刘博冰毒后,在某商务宾馆402房间内容留其与沈某甲、仲某某吸食冰毒一次。次日凌晨2时许,田思远在该房间内再次容留其与沈某甲、仲某某、刘博吸食冰毒一次。8、证人沈某乙证言,证实其系桦甸市某宾馆工作人员,2014年2月15日下午,田思远给其打电话让其帮忙预定房间,后其帮助田思远定了该宾馆的402房间。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系桦甸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民警,2014年3月20日,民警给田思远打电话让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田思远来到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没有安排田思远给沈某甲交电话费,也没有安排其通知沈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证人侯某某亦出庭证实了被告人田思远系主动投案。10、涉案人员金某供述,2014年2月15日19时许,田思远找刘博购买冰毒,并打电话在某宾馆定的402房间,后其与田思远在某商务宾馆402房间内抢劫刘博三包冰毒。期间仲某某、沈某甲、尹某某来到现场,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一次。次日凌晨2时许,其与田思远、沈某甲、尹某某、仲某某、刘博在该房间内再次吸食冰毒一次。11、被告人田思远供述,2014年2月15日下午,其打电话在某宾馆定的402房间。当日19时许,其与金某抢劫完刘博冰毒后,与后来的沈某甲、仲某某、尹某某吸食了刘博带来的部分冰毒。次日凌晨2时许,金某、刘博、沈某甲、仲某某和尹某某在该房间内再次吸食冰毒一次。12、被告人沈某甲供述,2014年2月15日晚,田思远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某宾馆402房间,其赶到后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一次。次日凌晨2时许,其与刘博、仲某某、尹某某、金某又轮流吸食了冰毒。2014年3月20日,其接到民警通知让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当天有事没有去,与民警约定第二天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非是接到田思远通知而到案的。13、被告人刘博供述,2014年2月13日,其与女友仲某某来到桦甸市某宾馆,其花钱开的207房间,并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仲某某和尹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一次。2014年2月下旬,其提供桦甸市某小区公寓二楼一房间与仲某某一同居住了一段时间,期间与仲某某一同吸食冰毒三次,冰毒都是其从吉林市购买的。2014年3月10日16时许,其使用王山城的身份证在桦甸市某宾馆开了307房间,在该房间内容留仲某某吸食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思远、沈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田思远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田思远应依法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沈某甲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思远、刘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思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沈某甲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思远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抢劫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抢劫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对其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博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关于被告人田思远对其抢劫毒品行为性质的辩解及辩护人杨玉君提出的被告人田思远行为应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一节,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思远预谋在刘博处索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毒品,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抢劫罪;另关于辩护人杨玉君提出的被告人田思远协助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并揭发被告人刘博贩卖毒品有立功表现一节,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李某某及被告人沈某甲证实,沈某甲到案并非田思远联系,其为沈某甲缴电话费也并非公安机关安排,其没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沈某甲,另外其到案后交待在刘博处购买0.2克冰毒的事实与其抢劫犯罪事实相关联,系其应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并非揭发他人犯罪,其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辩护人杨玉君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思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沈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刘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刘博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冰茹审 判 员 罗晓波人民陪审员 陈凤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丽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