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湟汉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湟汉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祁贵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腊月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3月9日在某某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2011年7月22日,我生下女儿王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被告常对我进行辱骂,使我伤心不已。且被告不思进取,不找工作赚钱,经常在家玩手机、电脑,对家事不管不问,在我怀孕生孩子时,都没有照顾我。被告性格不成熟,不但骂我,还骂我母亲,大小事不管,都是家里老人和我在帮忙。总之,被告不是一个负责任,能靠得住的人,我无法再跟被告生活下去。故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成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及孩子情况都是事实。因我们是经别人介绍结婚,婚后我就放弃了工作,为了在家跟原告培养感情。原告怀孕时我一直在照顾她,在医院我守候了一周,原告回家后我们全家都在伺候她,但她挑三拣四,对我们一家不满意。我虽然骂过原告,但她也骂了我。后原告经常外出打工,孩子自八个月大时,都是由我和父母亲照看,原告一年来就看个一两次而已。至于我一直未出去打工赚钱,是因为我身体有病,在家休养。再者,因为我身体有病,出去应酬难免喝酒,为了避免我就不外出。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但从来没有给家里给过钱,打工时也不接我电话,要不就在电话中与我争吵。我说这些是指出原告也有过错。现我希望原告跟我回家,双方都改过,好好过日子,离婚我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腊月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3月9日在某某乡回族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7月22日,原告生长女王某乙。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以致原告长时间外出打工,引起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互相指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多交流、多沟通,二人关系会和好如初。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贵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琴雯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