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娄元彬与张朝霞、席超、郑颂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元彬,张朝霞,席超,郑颂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商初字第67号原告:娄元彬。委托代理人:王鑫,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朝霞。被告:席超,成年。被告:郑颂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元彬与被告张朝霞、席超、郑颂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元彬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元彬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元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娄元彬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王义江人民陪审员 厉承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崔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