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康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龙湖南与宋德雀、龙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湖南,宋德雀,龙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康民初字第49号原告:龙湖南,男。被告:宋德雀,男。被告:龙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湖南诉被告宋德雀、龙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湖南于2015年4月9日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湖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龙湖南负担。审判员  李舒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戴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