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康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龙湖南与宋德雀、龙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湖南,宋德雀,龙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康民初字第49号原告:龙湖南,男。被告:宋德雀,男。被告:龙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湖南诉被告宋德雀、龙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湖南于2015年4月9日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湖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龙湖南负担。审判员 李舒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戴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