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三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徐迪诉被告刘子煜、田路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迪,刘子煜,田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三初字第418号原告徐迪,男,现住辽中县。被告刘子煜,男,现住辽中县。被告田路,女,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迪诉被告刘子煜、田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共计6,620元,均由原告徐迪承担。审 判 长 赵天齐代理审判员 刘治兵人民陪审员 刘龙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