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三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喜菊与被告杨国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菊,杨国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三初字第227号原告孙喜菊。被告杨国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喜菊与被告杨国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喜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孙喜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喜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喜菊负担。退还原告孙喜菊25元。审判员 郑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