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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三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喜菊与被告杨国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菊,杨国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三初字第227号原告孙喜菊。被告杨国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喜菊与被告杨国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喜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孙喜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喜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喜菊负担。退还原告孙喜菊25元。审判员  郑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