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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5年民初321号武全红与向勤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全红,向勤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武全红,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范建召,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向勤俭,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全红与被告向勤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全红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全红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武全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