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5年民初321号武全红与向勤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全红,向勤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武全红,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范建召,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向勤俭,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全红与被告向勤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全红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全红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武全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