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胡丛育与张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丁莉、胡恋,英山县温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彬,英山县杨柳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新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恋,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2月2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只共同生活约半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感情很差,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双方关系恶化,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与原告婚前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双方关系也没有恶化,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胡某某、张某某于2009年10月份经原告的嫂子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由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胡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夫妻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理解,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矛盾,夫妻感情仍有改善的可能,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用20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段新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段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