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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葛渊彬与张和端、许家灼、黄拔钗、邱金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渊彬,张和端,许家灼,黄拔钗,邱金梓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渊彬,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和端,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家灼,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拔钗,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金梓,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上诉人葛渊彬因与被上诉人张和端、许家灼、黄拔钗、邱金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4)梅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葛渊彬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葛渊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