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廷忠、张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廷忠,张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信用社),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臧云峰,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鸿淼,男,职员。被执行人徐廷忠,男,58岁。被执行人张桂玲,女,54岁。信用社申请执行徐廷忠、张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集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信用社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执行,履行了部分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