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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开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顾长建与袁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长建,袁逢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顾长建。委托代理人何广寿,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海安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袁逢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长建与被告袁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长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长建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长建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顾长建负担。审 判 长  章 杰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人民陪审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