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开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顾长建与袁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长建,袁逢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顾长建。委托代理人何广寿,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海安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袁逢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长建与被告袁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长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长建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长建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顾长建负担。审 判 长 章 杰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人民陪审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