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文波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035号罪犯王文波,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五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6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0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家庭帮教较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累计达标分22.2分。该犯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罪犯王文波的父亲王昭辉与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假释帮教协议,福建省南安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王文波适合接受社区矫正,建议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波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波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