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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黎某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57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住湖南省东安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凤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南约大街南十一巷10号103房,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为被害人王某做清宫手术,导致被害人王某子宫穿孔,回肠离断。经司法鉴定:王某目前的伤残情况未达到“轻微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程度,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黎某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人民币7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江某、陈某、植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材料,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及被害人伤情照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明,手术记录,补偿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4月9日起执行至2015年8月30日止,2013年8月4日至同年9月11日已羁押的39日予以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