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四川青总建筑劳务公司、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安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8********。住遂宁市船山区某某路386号2区*单元*楼*号。被告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南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黄永刚,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1日,公民身份号码3502361962********,住福建省长乐市某某镇***号。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8日起诉来院。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了租赁合同中的问题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青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陈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林凤富审 判 员 杨小平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唐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