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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民一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秀芹诉被告郭庆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芹,郭庆光,李钦荣,牛印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民一初字第113-2号原告杨秀芹,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马坊村村民,住茌平县。被告郭庆光,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钦荣,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牛印方,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芹与被告郭庆光、李钦荣、牛印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芹以其与被告郭庆光、李钦荣、牛印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芹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杨秀芹负担。审 判 长  朱振锋人民陪审员  郝金英人民陪审员  杨俊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