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中民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有、任芳芳、李玉根与赵建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芳芳,李有,李玉根,赵建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芳芳,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X区*楼*单元*楼X,身份证号1421281968********。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有,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X乡X村X区*号。身份证号1421281967********。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根,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X乡X村X区*号。身份证号140602199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义,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X乡X村X区*号。身份证号1421281962********。上诉人李有、任芳芳、李玉根因与被上诉人赵建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芳芳、李玉根,被上诉人赵建义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曹江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海梅 来源:百度“”